韩国公务兽医委托立法
韩国1981年《兽医师法》规定:(1)为了谋求动物诊疗业务的公正合理,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可向兽医师委托下列各款之业务: ❶ 动物的诊疗; ❷ 动物疾病的调查研究; ❸ 动物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 ❹ 动物的健康诊断和死兽检验; ❺ 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就动物诊疗而指示的其他事项。(2)依据第1项规定而受到诊疗委托的兽医师,接受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的指挥监督,开设动物病院,执行委托之业务。(3)有关公务兽医执行业务的所需事项,由农水产部令规定。(4)对于公务兽医,支付津贴与旅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