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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农渔村所得源开发促进法》第2章农渔村所得源开发计划的定立中规定:(1)中央行政机关按其所管理权限制定农渔村所得源开发方针,提交经济企划院长官,经国务会议审议,取得总统承认后公告。基本方针包括:❶ 所得源开发基本目标;❷ 开发事业的选定标准和支援方法;❸ 农工地区的指定及条件;❹ 地区劳动力的供求;❺ 环境保护等。本章还对农渔村所得源开发基本计划的制定、实施、协调和同其他关系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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