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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对于具有组合员资格者,组合如无正当事由,不得拒绝其加入,或附以比其他组合员不利的加入条件。(2)拟成为新组合员者,须依据章程之规定而立即缴纳出资金。(3)组合不得限制组合员数。(4)因死亡而退出的组合员的继承人,可依据加入之例而继承被继承人的出资。但是,在共同继承的情况下,户主继承人代表其他共同继承人,依据加入之例而继承被继承人的出资。(5)第1项之规定对依据第4项之规定而继承出资的继承人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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