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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渔船法施行令》第37条规定,当协会依据法第22条之规定而代行检查业务时,须让农水产部令规定的检查员执行检查业务。第38条规定,当水产厅长或道知事拟依据法第22条之规定而委托协会或船级协会代行渔船的检查等业务时,须事先规定并通知其业务的代行范围。第39条规定,协会和船级协会须向水产厅长或道知事报告第38条规定之代行业务的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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