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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种苗管理法》规定:(1)农水产部长官对于种苗业者,在认为必要时可命令种苗业者报告种苗的生产及销售情况,为对付天灾地变及意外事态,可令其储备种苗。(2)农水产部长官为稳定种苗的价格,可参酌种苗的生产费和利润等情况,审定价格。(3)审定价格时,须经种苗审议会的审议。(4)种苗业者或种苗商就种苗的生产或品质,不得进行引起误认的夸大宣传。(5)农水产部长官进行审定及检查的结果认为种苗的形状及品质低劣因而没有推广价值时,经种苗审议会审议,可禁止其生产或销售或吊销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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