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音像制品的进口活动依法予以的监督管理。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规定,音像制品进口活动包括三类: ❶ 音像出版单位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 ❷ 从事音像制品的进口贸易业务; ❸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我国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音像制品进口工作;省级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音像制品的进口工作。 音像出版单位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 ❶ 符合出版社创办宗旨和业务范围; ❷ 制作出版国产音像制品成绩突出; ❸ 有相应的编辑技术骨干和发行能力。申请开展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的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批准。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其有关著作权事项,须报国家版权局登记。从事音像制品进口贸易业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❶ 从事文教类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业务的; ❷ 出口国产音像制品成绩突出的; ❸ 有相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申请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业务的单位,须经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播放。 从事进口音像制品业务的单位,每两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署或者县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停止出版发行、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