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决算暂行条例
政务院于1951年8月19日公布施行。 共5章47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的一切岁入岁出,均须依照《条例》规定,事前成立预算,事后编造决算。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预算拨款和预算缴款,报经同级财政机关分别列入各该级总预算、总决算。条例对国家预算的会计年度(即预算年度)岁入、岁出的计算,预算、决算的分类,预算、决算的组成体系,预算的编制及审核批准程序等,都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在预算法未产生之前,它起到了预算法的作用。1954年我国宪法公布后,审查、批准预算、决算的机关,依宪法的规定行事。 随著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已愈来愈不适应客观发展情况的要求,因此,还须依法定程序产生正式的国家预算法来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