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1948年民国森林用地税收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1948年民国森林用地税收立法 1948年2月28日,民国政府农林部公布《森林法施行细则》。第7章奖励及承领,共9条。对办理请求减税或免税的申请手续、征收标准作出规定。森林用地的地价税按下列规定征收:(1)不满100市亩的减征税额1/2;(2)100市亩以上500市亩未满者减征税额2/3;(3)500市亩以上的减征税额4/5。荒山荒地造林免税年限按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100市亩的免税15年;(2)100市亩以上500市亩未满的免税20年;(3)500市亩以上的免税30年。本章还规定,承领荒山荒地造林经核定后,除由农林部发给领荒造林执照外,在造林完竣后地政机关依法发给土地所有权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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