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的工作:
(一)研究、提出专门委员会会议议题草案;
(二)研究、提出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建议;
(三)研究、安排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听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的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和专题调查的汇报;
(五)听取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