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令妇女卖淫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令妇女卖淫罪 1.任何人,无论男女,具有下列行为,就构成令妇女卖淫罪: (1)促使妇女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卖淫; (2)促使妇女离开香港,企图使她在其他地方居住或者经常出入作为营业性卖淫场所的楼宇、船只等地方; (3)促使妇女离开香港原来的住所,企图使她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居住或者经常出入营业性卖淫的场所,进行卖淫。 指控此项罪行必须要有吻合证据。被告必须具有劝诱或者邀请妇女卖淫的行为,才能构成此罪。如果妇女自愿卖淫,或者妇女已经是妓女,就不能指控被告犯有此罪。 2.作为营业性卖淫场所的楼宇、船只等地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该处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妇女进行卖淫活动; (2)该处全部或主要是用来组织或安排卖淫活动。组织者人数不限,通常是由男性进行,卖淫活动是否是在此处进行并不重要,例如:应召女郎中心,应召女郎可与嫖客到其他地方进行卖淫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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