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同业的责任如下:
(1)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树立“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宗旨,不得以诋毁同业的方式抬高自己。
(2)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交流,团结协作,同心同德,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
(3)委托单位变更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相互了解和介绍变更委托单位的情况和原因。
(4)委托单位变更委托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予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支持和合作,包括需要时提供以前年度的查帐验证工作底稿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