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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
日本关于振兴偏僻地区教育的法规。
1954年6月颁布。至1974年经三次修改。
共9条。
偏僻地区学校指位于交通条件及自然、经济、文化等各种条件较差的山区、远离本土的小岛等地区的公立小学、初中,以及《学校供餐法》第5条之二所确定的学校。
基于教育机会均等的宗旨,并鉴于偏僻地区教育的特殊情况,阐明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为振兴偏僻地区教育应实施的各种政策,以谋求偏僻地区教育水平的提高。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实行偏僻地区津贴,其数额最高为工资及抚养津贴月额总计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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