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2年或3年。
(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总支部委员会一般以5名-7名为宜,最多不超过9名;支部委员会一般以3名-5名为宜,最多不超过7名。
(3)候选人的提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20%。
(4)选举形式: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由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委员进行分工,报上级党委审批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