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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附则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建立公安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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