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函》(沪土发〈1992〉221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作为主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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