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一些法例规定擅自进入其他地方的犯罪,这些规定是:
(1)《天星小轮条例》规定:擅自进入公司的码头及其他地方。
(2)《油蔴地小轮条例》规定:擅自进入公司的码头、停泊处或其他地方。
(3)《山顶缆车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就进入山顶缆车的车路及其他乘客不得使用的地区。
(4)《九广铁路条例》规定:擅自进入火车、车站、铁路轨、土地或其他物业内,没有许可证而进入或停留在禁区。
(5)《地下铁路条例》规定:擅自进入乘客不得进入的地方。
(6)《香港九龙码头货仓有限公司条例》规定:擅自进入公司的码头或房屋。
(7)《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规定:擅自进入任何公务机构控制的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