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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水道防护施行立法
台湾《水利法施行细则》第7章水道防护中,对所称水道防护范围、防汛紧急期、办理防汛机关、防汛机关应备资料、行水区、水道沙洲滩地范围、水道治理计划线、堤防预定线、寻常洪水位等用辞作出解释和说明;对办理防汛机关应将设防地点、日期及警戒水位的呈报和公告、建立洪水预报网、洪水情报的调查、整理和呈报、水道建造物的岁修工程未按期竣工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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