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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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