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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土地权属转让立法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58条规定:(1)无限制拥有土地、出租、抵押、留置土地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法定形式的转让文书将权属进行转让。这种转让一经登记,其中转让人的地产与权利,连同其他役权及其他附属权利、权力及其附属物都将转让给作为所有者的受让人。(2)任何抵押、留置的转让一经登记,受让人即具有抵押、留置中写明或包含的所有权利、权力和权益补偿,包括收回债务、获得酬金、年金和损失补偿,所有这些方面的权利和利益都要依据法律和平衡法移交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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