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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女律师执委会由熟悉律师业务,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女律师组成。
第十二条 女律师执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若干人,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三条 女律师执委会主任由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
主任、副主任提名需经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女律师执委会设秘书长一名,主持执委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女律师执委会执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提名或本执委会两名执委推荐,执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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