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承担《公告》规定的车辆产品定型试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一)不定期地组织抽查,检查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过程;
(二)不定期地组织抽查,检查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
(三)不定期地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四)对检验机构从事《公告》产品检验的资质予以复查;
(五)接受生产企业对检验机构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对其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条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的样车、图样、技术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承检产品相关的开发、技术咨询和经营等活动。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国家经贸委组织的抽查和核实工作,并定期提供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