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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规范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对本规范中对其适用的条款,应当尊重并遵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一百九十条 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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