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于1964年制定《原生态环境保护区法》由6节组成。本法第1节规定,确保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能享受原生态自然资源的恩泽是美国的一项国策,为此,特建立国家原生态环境保存体系,该体系由经国会确定的各原生态环境保护区组成。本法所称原生态环境保护区系指那些尚未开发且保留了其原始的特征,未被人类改造或居留的、为保留其自然特征而加以保存和管理的,面积大于5000英亩和具有生态学、地理学或其他科学特征及教育、科学和历史价值的区域。凡划入国家原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中的各区域仍由在划入前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政府某部或局(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