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力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