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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土地继承权立法
蒙古1995年《民法典》第103条规定:(1)公民可依法定的根据和程序,取得对国有土地的终身占有权以及对此等权利的继承权。(2)享有对土地的终身占有权的公民和对此等占有权享有继承权的公民,应按取得土地时的用途和条件占有、使用该土地。(3)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享有对土地的终身占有权和对此等占有权享有继承权的公民,可按该土地的用途和条件,转移此等土地与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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