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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中央政府水产业管理立法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中央政府在管理国有水源产业方面应有以下职责:(1)编制水文规划和实施国家水利基础设施规划,或实施上述规划中某些部分规划;(2)采取必要措施履行国际水协定和条约;(3)对那些范围超过一个自治区领域的流域,授给水源特许权;(4)对那些范围超过一个自治区领域的流域,授给用水许可权和保护权。这种授权的具体做法可由各自治区去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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