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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非国际水立法
该地区国际水立法主要包括:(1)1963年,马里、喀麦隆、乍得、贝宁、几内亚、科特迪瓦、尼日尔、尼日利亚、布基纳法索等国家、地区就尼日尔河及其一、二级支流的开发利用达成国际协议,即尼亚美法。对关于尼日尔河流域的航运以及流域中各国间的经济合作作出规定。(2)马里、几内亚、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等国就塞内加尔河及其支流的开发利用达成国际协议,即塞内加尔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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