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赣西南苏维埃土地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赣西南苏维埃土地立法 1934年8月赣西南苏维埃政府颁布《土地法》,共4章33条。其中规定:(1)没收一切豪绅地主阶级及祠堂、庙宇、会社的田地归苏维埃所有,分配给贫苦农民。(2)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经审查可酌量分与田地。(3)旅外不在家乡者不分田。(4)分田以乡为单位或以数乡为单位。(5)分田应按乡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6)分田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得采用绝对平均主义,重新瓜分。(7)苏维埃可向农民征收土地税。(8)土地税按照农民分田数量分等征收;每人分田收谷5担以下的免征土地税。(9)土地税50%归乡苏维埃,20%归区苏维埃,20%归县苏维埃,10%归省苏维埃。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