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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家畜出口检疫附加立法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若无出口国政府机关发行的证明没有家畜传染病病原体的检疫证明书,指定检疫物不得进口之。但是,在来自于没有政府动物检疫机关之国家的进口等农水产部令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例外。(2)指定检疫物须通过农水产部令规定的港口或机场进口之。(3)违反本法上述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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