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决定组织起草香港基本法的工作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及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本着维护祖国主权、保护和发展香港稳定与繁荣的原则,在广泛征询香港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香港基本法担当起草的责任。1985年6月18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起草委员会委员名单一共69人,姬鹏飞为主任委员,包玉刚、许家屯、费彝民、胡绳、费孝通、王汉斌、李国保等任副主任委员,李后为秘书长,毛钧年、鲁平为副秘书长。从1985年7月至1990年2月,正式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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