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劳动保险的劳动属性
35. 劳动保险的劳动属性
劳动保险是为劳动者及其家属应付突然事故、失业和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设立的一种保障制度。关于社会主义劳动保险的争论还是近几年的事。关于劳动保险的劳动属性,有以下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保险属于劳动者的“必要劳动”。理由是: (1)马克思说的“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是指“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相当于现在的社会救济,它不属于劳动保险。(2)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必要劳动采取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形式。劳动力再生产的全过程应包括成长时期、使用时期和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养老时期。医疗费是恢复劳动力所需要的,退休费是养老所需要的,供养直系亲属的保险待遇是劳动力更新所需要的,都属于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所以劳动保险只能属于劳动者的必要劳动。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保险属于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理由是: (1)劳动保险基金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这部分基金属于社会扣除部分,社会扣除的只能是劳动者的剩余劳动; (2) 社会主义劳动是为自己、为社会的劳动,劳动保险基金是为社会劳动,当然属于剩余劳动; (3)劳动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它只有来源于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才可能具有这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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