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工业部门结构合理化的要求
12. 工业部门结构合理化的要求
一种观点认为,合理的工业部门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 能够比较充分和有效地利用本国的人力、物力、财力和自然资源,发挥全国和各个地区的经济优势;(2)能够经常保持工业部门相互之间比例关系的协调; (3) 能够充分利用国际分工的好处; (4)能够不断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技术改造的需要,为国防现代化建设提供各种先进的军事装备;第五,能够保证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使可供消费的最终产品不断增加。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理的工业部门结构应是具有充分的自然调节能力的软结构,而不是按相对稳定的数量关系建立起来的“硬”结构。所谓“软”结构,应具备以下特点: (1) 要有能满足某个部门迅速扩张和收缩的能力。(2) 要有使生产要素迅速地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的能力。(3) 部门间要有充分的代偿功能。所谓代偿功能是指在客观事物的构成中,某一部分的功能受到障碍时,其它部分会自动地全部或部分地取代功能受障碍的部分发挥作用,从而保证事物整体不发生质的变化,保证事物运动过程的继续进行。(4)要有充分的调节暂时不平衡的能力。
第三种观点从结构论出发,认为合理的工业部门结构应是: (1) 是整体结构,而不是工业部门的简单集合; (2) 是开放性结构,而不是孤立的、封闭的; (3)是动态结构,而不是静止不变的: (4) 是相对稳定结构,而不是变化无常的,无规律可循的。(5) 是有机结构,而不是简单的板块结合、条块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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