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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1988年7月通过。共4部分,238条条款。较之以前颁布的各项教育法,主要有4项根本改革:❶设立“国家课程”,规定全国中小学在义务教育阶段(5~15岁)统一开设10门基础学科。其中数学、英语、科学3门为核心课程。学生须在7、11、14、16岁分别参加4次全国性统一考试。❷扩大学生和家长选择学校的权力。❸下放学校经费管理权。200人以上的中小学有权自行决定经费的使用。❹部分学校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法令是对英国教育制度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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