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合商业分工
1955年,为了执行国家农产品分类管理及统购派购政策,协调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系统之间的商品交换,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的规定,江苏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按照城乡分工和商品分工相结合的原则作了调整: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城镇市场由国营商业负责管理;广大农村市场由供销合作社负责管理;国营商业在农村下伸点的批发业务交给供销社管理;城市消费合作社交给国营商业领导管理。为适应粮油统购统销的需要,供销社将粮、油购销业务交给粮食部门直接经营,棉麻等农产品采购业务由国营商业负责统购统销;供销社将家禽、生猪、蔬菜业务划归城市服务厅,基层供销社只为其代购。这次分工进一步使城乡商业相分离,形成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商品流通体制。
1956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全省各地恢复了一部分集市贸易,并采取管理不管死的政策,但粮、棉、油等统购产品和派购产品仍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江苏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保证城乡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方面发挥了主渠道作用,特别是供销合作社在完成农产品购销任务中服务于农民,为农村市场流通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总量上看,1957年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29.2亿元,较1952年增长63.2%;从结构上看,1956年国营商业(包括公私合营)零售额在纯商业零售额中占的比重上升为42.7%,供销社占30.7%,合作化及私营商业的零售额占37.1%。形成了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为主体,保留了部分公私合营商业和个体商业的商品流通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