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1953—1960年)
1953年12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 《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 青海省粮食统购统销, 在农业区11个市县逐步展开。 1954年9月15日, 实行棉布统购统销, 9月18日实行油脂、 油料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 对畜产品, 以及列入换购的菜牛羊、 生猪、酥油、 曲拉、鸡蛋、 蔬菜、 牛羊油、 鲜果等20余类商品实行计划收购。对部分工业品和重要的生产资料, 实行调拨分配, 私商不得经营, 粮食市场消失, 牲畜市场萧条, 集市贸易停滞。 商品流通领域国营商业经营比重由1952年的23.6%上升到1954年的67.7%, 私营商业经营比重由1952年的75%下降到1954年的30.23%。
1956年, 对农业、 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尽管这时的集市贸易仍然保留了以个人交换为主要内容的交易形式, 但私营商业比重进一步下降, 由于商品购销政策统得过死, 商品流通中出现 “大通小塞” 的状况。
1957年, 省人民委员会发布 《关于开放国家领导下农村自由市场的指示》允许农民在市场上自由出售自己生产的小土特产品和完成交售任务以后的农(牧) 副业产品上市。 1958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青海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将国家统一收购的22种物资扩大为61种。 将产量很少的45种土特产品、中药材, 原则上列为统一收购物资。该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农牧业社和农民, 不许以其他理由为借口,从事开设店铺、摆摊或做行商生意等活动。第六、第八条规定: 凡向外采购商品的商贩, 必须事先得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和介绍, 方可外出采购。一切产品持有者的剩余物资, 只能卖给当地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 不准自由买卖。集市贸易日趋萧条, 有的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