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阿奎那的货币信用思想
T· 阿奎那(1225~1274年)是意大利人。13世纪欧洲著名的神学家和经院哲学家。他一生的著作甚多,以1265到1273年间写成的60种著作的汇编——《神学大全》为代表,其中包含他的经济学说及货币信用思想。
在阿奎那的经济学说中,关于公平价格的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他对许多经济问题的研究,包括他的货币信用思想,都是以“公平”这个概念作为出发点的。阿奎那作为封建主的思想家,提出关于公平价格的见解与他的身份是矛盾的。一方面他从封建主利益出发,反对商人贱买贵卖活动,把商品交换中的公平价格归结为与耗费的劳动量相符合的价格。另一方面,基于在当时世俗的和教会的封建主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卷入了通过贱买贵卖攫取利益的商业关系这一背景,阿奎那又力图利用公平价格理论来证明封建贵族有权从劳动的等价交换以外获得补充的收入。他以效用的均等及供求关系来解释公平价格,又把公平价格看成是等量劳动交换之外的可以随心所欲的主观评价,从而认为,卖主出售物品的收入,如与其本人的社会等级地位相符合,就是“公平价格”。
与其矛盾的公平价格理论一样,阿奎那关于货币价值的见解也是双重的。一方面,阿奎那认为封建统治阶级有铸造货币的特权,并认为货币的价值是由铸造者确定的,铸造者有权变动货币的价值,即有权任意减轻铸币的重量和降低铸币的成色。这种观点有利于封建统治者的货币政策。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政治上四分五裂,经济上相互封锁,每一个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内部都有铸造货币的特权,并任意确定货币的名义价值,以掠夺劳动者的财富。另一方面,阿奎那基于商品交换规模在越出了领地范围时就要求有足值货币这一事实,又认为货币是商品,应当具有一定的重量和稳定的内在价值。他的这种二元论见解,既反映了当时商品交换关系发展和扩大的要求,又符合统治阶级货币政策的需要。
在关于货币的起源问题上,阿奎那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见解,认为货币是由交换而产生的,是为交换提供方便的工具。但是,他从商品交换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这一认识出发,特别强调货币是人们理性的产物,是人们为了双方的利益而有意识创造发明的。他说,人们发明货币就是为了用一定的价格来衡量物品的价值。
阿奎那关于信用的思想集中体现在对贷放货币是否允许收取利息问题的见解上。对此,同他对许多问题的见解一样是二重性的,采取基本上否定而又不完全否定的态度。一方面他继承前人的思想,认为放债而收取利息,其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因为这既是出卖本来就不存在的事物,又显然违反正义。在援引其理由时他把物品分为两类:一类是消费物,如酒和小麦;另一类是代替物,如房屋、土地。认为前一类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能分开的,凡是出让某物的使用权,便是让与了该物的本体。如有人要把它们,例如葡萄酒本身或它的使用分别出卖,那么,如不是将同一葡萄酒再度出卖,便是出卖已不存在的葡萄酒。这显然是罪恶。故这类消费物的借贷是不能收取利息的。对于第二类“代替物”,由于它们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可以分离,出借人可以收回原物还可以取得使用它的报酬,即容许收取利息。据此,他认为货币应归入“消费物”,货币的真正用途就是在交换中因获得商品而耗费掉,从而得出结论说,货币贷放取息是不合法的。并且,他认为时间是上帝赐给众人的公共财产,高利贷者以时间来索取利息是对上帝和公众的欺骗,以此来进一步论证贷放货币取息的不合法。但是后来阿奎那又为放债取息辩护,认为把货币出借给别人是要蒙受损失的。存在着丧失本金的风险,因而又有权利收取利息,利息是对损失的赔偿和承担风险的报酬。阿奎那认识上的这种变化,是与他生活的时代教会起初禁止高利贷活动,后又卷入高利贷活动的背景分不开的。为了替这些人放债取息寻求理由,他改变了对高利贷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他赞同贷放取息的这种利息学说被后来的教会思想家所承袭,当作借贷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