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定期抚恤
国家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统称 “三属”)实行的优待政策之一。自1985年1月起实行。同年12月,甘肃省政府规定: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 按居住农村、县城和地、州、市机关所在地三种类型,每人每月分别发定期抚恤金10~15元 15~20元、20~25元。翌年10月21日, 甘肃省民政厅执行国家规定,将定期抚恤范围扩大到参加战斗病故的民兵、民工的家属。其后,国家对“三属”定期抚恤标准作过多次调整。1989年3月规定在原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1993年1月1日起又作了新的调整。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居住农村的不低于45~50元,小城镇不低于55~60元,大城市不低于60~6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农村不低于40~45元, 小城镇50~55元, 大城市55~60元。1995年底,全省 “三属”327 804人,其中享受定期抚恤的3 337人。定期抚恤金制度, 使国家对“三属”长期实行的 “群众优待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政策调整为 “国家补助为主、群众优待为辅”的方针, “三属”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1998年烈属总人数16 797人, 领抚恤金1 416人; 因公病故军人家属8 196人, 领抚恤金2 081人。从1999年1月起的抚恤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家属,每人每月农村95~100元,小城镇105~110元,大中城市110~115元; 对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农村94~95元,小城镇100~105元, 大中城市105~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