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产概念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作为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包括:
❶公民的收入;
❷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❸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❹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❺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❻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❼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和债权等。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以上规定,中国继承法中所指遗产的范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大类:
❶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❷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
❸公民的债权、债务。
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