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1951年5年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在北京正式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❶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实现西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的统一,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地方军队逐步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 ❷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❸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 ❹西藏的各项改革必须实行。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 ❺实现西藏民族内部的团结统一。 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❼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工商业和文化教育等等共十七条。它是西藏藏族历史发展的一个划时代的转折点,完全符合西藏人民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参加签字仪式的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为首席代表李维汉,代表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西藏地方全权代表为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代表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