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妇女代表会条例(试行草案)》
1963年6月,全国妇联三届十二次主席团会议通过。《条例草案》指出农村基层妇女代表会的性质是“以贫农、下中农妇女为骨干,团结全体劳动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农村妇女的纽带”。其任务是“在基层党组织和上级妇联领导下,按照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妇女运动方针,加强对妇女的社会主义教育,不断提高妇女的阶级觉悟;发动和组织广大妇女积极劳动,努力学习,经常地关心和解决妇女儿童的特殊问题,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从各方面调动妇女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贡献最大的力量”。《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农村基层妇代会的组织形式、经常性工作及工作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