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 322号出版物)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322]
调整各国银行托收业务中银行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则。1967年由国际商会制定与公布,当时名为《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即254号小册子)。1978年修订,改现名,1979年起实施。《托收统一规则》共有23条,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了银行的义务与责任,即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是否一致,如发现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遇有即期付款的单据与远期付款的单据,提示行必须毫无延误地分别提示要求付款与承兑,当需要付款时,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代收行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银行营业间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也不应以银行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同意,以银行为收货人,则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与责任仍由发货方承担。《托收统一规则》统一了银行托收业务中的术语、定义、程序与原则,在西方国家中应用很广,已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一个重要文件。中国尚未承认此项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