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分税制后省级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关于分税制后省级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该通知由省财政厅1994年11月发出。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省级收入的管理按湘财(94)预字第246号文件执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有些企业税收预算级次不够清楚,要求予以明确,因此下发了该补充通知,内容如下: ❶省冶金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岳阳造纸厂、湘潭纺织印染厂、长沙客车厂、株化集团公司、湘乡水泥厂、新化水泥厂等企业交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❷上述企业驻省内其他地方的分支机构其税收亦属省级,原则上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然后逐级上划解入省国库。原作地方收入入了地方库的,必须在12月31日前调为省级收入,解入省国库。 ☚ 《湖南省关于分税制后省级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 00004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