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8月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1995]72号) 的同时,一并印发该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❶为保证税款不流失,对未领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个人,地税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 ❷纳税人应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报表,并如实填报,按时报送。为确保申报税款及时准确,纳税人应健全帐务核算应税收入。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建帐核算或帐务不健全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建帐核算。 ❸纳税人帐册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如个体工商户、个人财产出租者、公用电话个人代办点、建筑承包户和个体诊所等,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要在有利于促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建立健全帐务的前提下,经过调查测算后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纳税人有偷税和抗税行为的。 ☚ 《湖南省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节录)》 《湖南省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00004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