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国土管理系统“土地管理费”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国土管理系统“土地管理费”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由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局1994年10月发出。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8号文件对我省国土系统“土地管理费”项目进行了重新审定,为管好用好这笔资金,省财政厅、省国土局1994年10月颁布该通知,内容有: ❶“土地管理费” (或称征地管理费) 属行政性收费,应全额上缴财政。考虑到国土系统的实际情况,此项收费收入暂专项用于土地管理事业,其开支使用范围按省国土管理局、省财政厅湘国土(1992)第98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❷考虑国土管理工作的特殊性,省、地州市国土部门参与“土地管理费”收入的分成,具体比例为: 省10%、地 (州、市) 15%、县(市)75%,对于地(州、市)本级直接收取的收费收入,亦应上交省10%,各级国土、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保证上述分成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县(市)应于每半年终了后的5日内上交地 (州、市),地 (州、市)应于每半年终了后的10日内交省国土测绘局; 省国土测绘局按湘财(93)综字第502号文件规定及时上交省财政厅综合计划处收费办,分成收入的使用和管理按该通知的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❸各级财政、国土部门应加强收费管理工作,各级国土部门应于每月终了5日内将收费的收支情况编制会计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按季、年报上级国土部门。 ☚ 湖南省关于规范税收专项分成的通知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00004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