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级收益分配
新中国成立后,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广大农民逐步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1955年,河南省大部分地区建起初级农业合作社。在收益分配制度上,实行土地和劳力比例分红,按劳分配。合作社的总收入,除扣留当年生产费用,缴纳税金和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外,一部分支付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报酬,其余的则根据社员的劳动工分实行按劳分配。土地和劳力的分配比例,由各个初级社的社员大会决定,一般是“地四劳六” (土地占四成,劳力占六成)、“土三劳七”(土地占三成,劳力占七成)或“土二劳八”(土地占二成,劳力占八成)。其中,按劳力分配的比例要大些。
据1955年对河南省181 232个初级社、696.1万入社农户的调查,其经济收益分配情况见表10-1-1。
表10-1-1 初级时期收益分配及比重
(1955) 单位:万元
| 一、总收入 | 二、各项费用 | 三、纯 收 入 |
合计 | 人均 (元) | 1.农业 收入 | 2.林牧 副渔 收入 | 3.其他 收入 | 合计 | 1.生产 费 | 2.管理 费用 | 3.其他 费用 | 合计 | 1.国家 税收 | 2.集体提留 | 3.社员分配 |
小计 | 公积金 | 公益金 | 小计 | 人均 (元) |
金额 比重 | 276 491 100 | 85.2 — | 250 684 90.7 | 24 103 8.7 | 1 704 0.6 | 72 026 26.1 | 67 012 24.2 | 2 450 0.9 | 2 564 0.9 | 204 465 73.9 | 3 680 1.8 | 12 473 6.1 | 10 019 4.9 | 2 454 1.2 | 188 312 92.1 | 58.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