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般企业债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一般企业债券 一般企业债券中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开始于1983年,在最初的几年里主要以集资的方式出现,在票面形式、还本付息方式等方面很不规范。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使中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转让、管理等各个方面开始走向规范化。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购买债券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住址,债券的票面额,债券的票面利率,还本期限和方式,利息的支付方式,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发行企业的印鉴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等;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企业为固定资产投资发行债券,其投资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纳入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的40%;单位和个人所持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纳税;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公布章程或办法,章程或办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简况、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发行债券的目的、效益预测、债券总面额、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等;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送申报材料,内容包括正式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债券的证明文件,计划部门准予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批准文件、企业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债券发行的章程或办法等;企业债券的发售可以由企业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企业债券的转让业务;”等等。到1991年底,中国企业债券累计发行额为339.41亿元人民币。 ☚ 企业债券 重点企业债券 ☛ 一般企业债券 一般企业债券亦称“地方企业债券”。中国由工商企业在本地区或跨地区公开发行的债券。一般企业债券初始于80年代中期,1986年累计发行100亿元。1987年发行30亿元,以后逐年增加,到1991年的发行量已达115.25亿元。四年中增长近3倍。从80年代中期至1992年6月末,中国累计发行一般企业债券430.5亿元,已兑付162亿元,到1992年6月底,债券余额为268.5亿元。从本债券的市场交易情况看,1987年至1991年各年的交易量分别为9163万元,11587万元,7909万元,10558万元和246328万元,五年累计交易量为285545万元,成为仅次于国库券和保值公债的第三大上市债券。起始阶段,各地发行的一般企业债券很不规范。1987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后,开始走向规范化。按现行规定,一般企业债券的发行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下达年度控制额度。企业可直接上市发行,也可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对象是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个人为主。债券一般采取平价发行,期限多在1~5年之间,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国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40%),一般不计复利,不提前兑付,可以转让,也可以抵押。债券的利息收入要缴纳调节税或所得税。发债单位筹集的资金,有的用于企业流动资金,有的用于计划的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建设项目。债券到期后,一般由发债企业用建设项目投产后的税前新增利润偿还,也可用综合经济效益还款。这种债券的发行单位众多,债券形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 重点企业债券 地方企业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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