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数量限制使一国保护国内生产所付出的代价要比对国内生产商提供补贴或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代价更高,既易导致贸易保护措施的滥用、限制竞争并扭曲贸易体制。关贸总协定要求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正常关税或其它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出口产品。但是该原则有以下例外:(1)为防止或缓和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2)用于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出口。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Rule of General El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缔约国除征收关税或其他税费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下述四种情况除外: ❶为保护农业、渔业产品市场而实施的限制; ❷为保护本国的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 ❸为促进不发达国家成员经济发展而实施的限制; ❹为实施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数量限制是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指一国(或地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通常是一年)规定某种商品进出口数量的行政措施。它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十分迅速有效的限制进出口的非关税壁垒,客观上抑制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因为作为行政措施,数量限制本身缺乏透明度,容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滥用。数量限制的具体表现方式主要有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数量性外汇管制等。在实践中,最常采用的数量限制措施是配额和进口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