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
1990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70元,比新中国成立初期增长8.25倍,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后实际增长2.3倍。据抽样调查,1990年人均生活消费品支出369.86元,其中食品229.40元,衣着29.36元,住房30.43元,燃料18.90元,日用品及其它36.82元,非商品支出24.60元。从实物消费来看,年人均消费粮食250公斤,植物油0.62公斤,动物油2.97公斤,肉类21.49公斤,蛋类1.45公斤,食糖1.24公斤。每百户农民拥有收录机6.8台,缝纫机13.9架,电视机15.1台,自行车11.1辆,电扇8.3台。农民人均使用的房屋面积达21.9平方米,其中生活用房面积16.6平方米。
农村社会福利事业有所发展。从1956年开始,各地依靠集体对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废人、孤儿的吃、穿、住、医、教实行“五保”,采取入敬老院,由包户小组或集体派人照料,亲友邻里代耕、代养,集体供给、自理生活,分散供养等形式,落实了“五保”供给。据1988年统计,全区有五保户2.8万人,有敬老院108所,收养五保户1 186人,其余均实行分散供养。全区有340个乡(镇)实行统筹“五保”供给,供给每人每年商品粮200—300公斤,每人每月零花钱5—10元。全区举办福利工厂企业43个,安置残废人194人;兴办社会福利院3个,收养社会孤老病残25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