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不受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不受理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自诉、告诉、控告、检举或自首的行为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受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违法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受理(不立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对符合起诉的3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子以受理。否则,不受理。这3个条件是: 不受理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不予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下起诉: (1) 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没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 依法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3)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4) 依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5)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6)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起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不符合受理案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或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上诉。 不受理 不受理司法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审查后,对确认不符合受理立案条件的,决定不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审理或者不再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继续审理的行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支持公诉 不起诉 ☛ 不受理司法机关对自诉、告诉、控告、检举或自首,不予立案侦查或不予审理。也指行政机关对控诉、申诉不予接受。 不受理“受理”的对称。指司法机关对自诉、告诉、控告、检举或自首,不予立案侦查或不予审理,即司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受理。对于属于控告的,则应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另外,不受理也指行政机关对控诉、申诉不予接受。 不受理 不受理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自诉、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的行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以立案。 ☚ 执行担保 提起诉讼 ☛ 不受理refusing to entertain 不受理refuse to entertain (a propos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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