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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之债” 的对称。多数人为当事人所承担或享有的履行标的为不可分物的债。不可分物是指会因分割而损害其经济用途、减少其经济价值或变更其性质的物。在履行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债时,多数当事人不能对物分割履行,各方当事人之间通常享有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又称共同之债。是指以不可分割的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债权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权; 债务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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